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
转让、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