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