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