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