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