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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