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业、计划、财政、税务、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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