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拟定实施方案,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