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