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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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文化品质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第二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
第四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
第五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
第六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历史城区范围内的重要保护措施...
第七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
第八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
第九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
(二)古城、圩子壕保护区,商埠区...
第十二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
经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定公布的保护对象,直...
第十三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第十四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市级传统风貌区:
(一)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但是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第十五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潜在资源预先保护制度,定期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潜在资源普查工...
第十六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 纳入保护名录、预先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或者严重损毁、灭失,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保护内容是:
(一)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一核、五廊、十片的总体格局和山、泉、湖、河...
第十九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保护规划应当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其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市或者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论...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推进规划实施;定期组织有关保护主管部门和专家...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包含地理信息、地名信息、历史文化信息等内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管理平...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历史...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因保护不力遭到严重破坏的,...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历史城区的传统地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传统地名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圩子壕保护区内的城墙遗址、水系、重要道路、泉池、公共绿化空间、树木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采取下列保...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图则实行分级保护,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
(一)国有的,其管理人(代管人)...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权利,落实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对于国...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进行修缮评估,并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县(区)住房和城乡...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
第四十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并组织相关部门建设和改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标志牌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完...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照明设备、线缆等外部设施,应当与保护范围内的整体风貌...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利用,应当保护优先、适度利用,宜居则居、宜业则业,...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可持续的、合理的利用,支持具...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工艺美术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在历史文化...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八条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发展文化旅游产...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
第五十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和技术指导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同时还可...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鼓励、倡导对济南历史文化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学术研究,宣传、推介济南历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
第五十九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