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林地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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