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包含地理信息、地名信息、历史文化信息等内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管理平台,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维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民族宗教、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及时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等相关信息,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保护利用提供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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