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一)受理村(居)民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投诉和意见建议,制止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本条例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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