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用于指导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所在位置和建设年代;
(二)核心价值要素;
(三)保护类别、保护要求和利用建议;
(四)保护范围、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和禁止使用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使用说明书,免费向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代管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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