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市或者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村庄规划,保护规划深度达到村庄规划深度的,可以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环卫、消防、人防、地下空间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统筹衔接,与保护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将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环卫、消防、人防、地下空间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统筹衔接,与保护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将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