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因保护不力遭到严重破坏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对于影响视廊保护、山水自然格局、生态环境的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予以降层处理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