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现有路网结构的通行条件进行科学合理设计,提高通行和分流效率。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内应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