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标志牌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完毕。历史建筑的标志牌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标志牌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存续时间、保护类别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外文。
历史城区内已消失的重要古水系、古建筑(院落)、古城(内城)七座城门及城墙、圩子城(外城)十二座城门及城墙和尚存的古城的北门(汇波门)城门等,应当按照名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要求,在原址或者附近设置展示相关历史信息的标识。
标志牌、标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称号;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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