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利用,应当保护优先、适度利用,宜居则居、宜业则业,采用渐进式、微改造的方式,注重保护整体风貌,注重商业开发强度管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