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原住居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鼓励原住居民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
因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影响原住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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