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工艺美术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传统风貌区内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展示、传习场所,宣传、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