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或者以建筑物、构筑物出租、入股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通过资金支持、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等措施鼓励其购买历史建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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