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和技术指导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同时还可以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开发权益奖励等方式促进对国有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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