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八条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开展商业、民宿等活动。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符合保护图则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符合保护图则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