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可持续的、合理的利用,支持具有当地特色的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等活动。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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