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鼓励、倡导对济南历史文化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学术研究,宣传、推介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丰富多彩的文化特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