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照明设备、线缆等外部设施,应当与保护范围内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