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宣传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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