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绘、认定、抢险、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奖励、学术研究等方面。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绘、认定、抢险、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奖励、学术研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