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