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
(二)古城、圩子壕保护区,商埠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
(四)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五)历史建筑;
(六)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名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工业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名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工业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
(二)古城、圩子壕保护区,商埠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
(四)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五)历史建筑;
(六)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名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工业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名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工业遗产等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