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
经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定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后列入保护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