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市级传统风貌区:
(一)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但是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且集中连片的区域;
(二)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且沿线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泉水分布较为密集,沿河界面、空间、驳岸和桥梁等富有特色的区域。
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和管理,参照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定执行。
(一)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但是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且集中连片的区域;
(二)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且沿线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泉水分布较为密集,沿河界面、空间、驳岸和桥梁等富有特色的区域。
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和管理,参照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