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 纳入保护名录、预先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或者严重损毁、灭失,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相关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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