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在传统村落确定公布后两年内完成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