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历史城区范围内的重要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为行政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