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