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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