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