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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