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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