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提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方案,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