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补助。保护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所需的抢救、修缮、维护等活动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所需的抢救、修缮、维护等活动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