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权利,落实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对于国有历史建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保护责任人应当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对于非国有历史建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保护责任人可以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
对于国有历史建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保护责任人应当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对于非国有历史建筑,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保护责任人可以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