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图则实行分级保护,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
(一)国有的,其管理人(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代管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均不明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免除各自的保护责任;
(三)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代管人)均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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