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进行修缮评估,并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缮。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