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二)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历史建筑安全;
(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四)其他损坏历史建筑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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