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