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查看《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