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